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吸毒致幻后,男子捂死一岁的亲外甥!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1-01-20

(朔州锦益康自愿戒毒医院)


海南澄迈男子陈某畅看见一岁的外甥

在自家后门外的水泥路上与其母亲玩耍时,

突然产生杀人念头。

陈某畅谎称帮外甥换尿布,

将孩子抱上自家三楼房间放在地毯上,

将房门反锁后,

采取用手勒脖子、捂口鼻的方法将孩子杀死。

其间,有亲属想上去抱孩子下来,

但敲门要求陈某畅开门未果。

随后,陈某畅打开房门跑下楼,

直接到澄迈县公安局加乐派出所投案。

一审法院认为:

陈某畅因吸毒致幻后,采用勒脖子、捂口鼻造成被害人窒息死亡的方法,将其年幼外甥杀死,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
陈某畅因自愿吸毒导致精神障碍,亦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范畴。鉴于本案系发生在亲属间的杀人案件,陈某畅有自首情节,且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

据此,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如下:陈某畅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。
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

宣判后,陈某畅不服提出上诉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经过阅卷、讯问被告人后,认为案件事实清楚,决定不开庭审理,并作出终审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吸毒后杀人 法律如何惩戒?

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刑事责任 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(1997修订)

第十八条 

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,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,不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;在必要的时候,由政府强制医疗。

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第二百三十二条 

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2.《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》(2011)

4.1 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

4.1.1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

a)被鉴定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,精神状态正常;或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,但其对危害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;

b)参考标准: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。

4.1.2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

a) 在发生危害行为时,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;

b) 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,但尚未到达丧失或不能的程度;

c) 辨认或控制能力削弱由精神障碍所致;

d) 参考标准: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。

4.1.3 无刑事责任能力

a) 在发生危害行为时,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;

b) 被鉴定人对危害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;

c) 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丧失由精神障碍所致;

d) 参考标准:标准化评定工具检验在无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。

4.2 特殊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

4.2.1 反社会人格障碍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;

4.2.2 普通(急性)醉酒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;

4.2.3 复杂性醉酒者,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或明显削弱状态的,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;再次发生复杂性醉酒者,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。

4.2.4 病理性醉酒者,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辨认或控制能力丧失的,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;再次发生病理性醉酒时,对自愿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。

4.2.5 对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,如为非自愿摄入者按4.1条款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;对自愿摄入者,暂不宜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,可进行医学诊断并说明其案发时精神状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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